人社部調解仲裁司副司長王振麒解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
日期:2017-08-25 09:50:19 / 人氣:1763
主持人:7月1日,人社部修訂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以下分別簡稱《辦案規則》、《組織規則》)正式施行。7月13日,人社部調解仲裁管理司副司長王振麒參加部門戶網站在線訪談,就《辦案規則》、《組織規則》進行解讀。
主持人:此次修訂《辦案規則》和《組織規則》,在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制度建設中非常重要。請您簡要介紹一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制度?
王振麒: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是我國處理勞動人事爭議的一項基本法律制度,是中國特色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制度的重要內容。《勞動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確立了“一調一裁兩審”的勞動爭議處理體制,也就是說,發生勞動人事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依法適用終局裁決的爭議案件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中,仲裁是提起訴訟的前置必經程序。在處理爭議案件時,仲裁程序相對于訴訟程序更具有簡便、靈活、高效等特點。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制度的性質是準司法性。今年3月,我部會同中央綜治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八部門專門出臺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完善多元處理機制的意見》明確提出,要完善仲裁準司法制度。具體來說,仲裁制度的準司法性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仲裁制度不同程度地具有與司法制度類似的強制性、權威性、中立性、被動性以及多方參與性等特點,都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制度設計;另一方面,仲裁制度是行政部門主導的權益救濟制度,在終局裁決、審限等方面又與司法制度有所不同,具有相對便捷靈活的特點。
主持人:為什么要修訂《辦案規則》和《組織規則》?請您介紹下背景情況。
王振麒: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工作。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從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高度,對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處理效能建設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意見》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都對完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制度、規范仲裁程序、加強仲裁隊伍建設提出了明確要求。為貫徹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切實做好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工作,進一步細化法律規定,我部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授權,依據《公務員法》、《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等法律法規,分別于2009年、2010年制訂了《辦案規則》和《組織規則》。兩個規則施行以來,對于規范仲裁機構依法辦案,推動仲裁機構和隊伍建設,維護勞動人事關系和諧與社會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我們應該看到,當前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工作面臨新的形勢。一是我國經濟社會正在加速轉型,勞動人事關系矛盾處于凸顯期和多發期,勞動人事爭議案件逐年增多。“十二五”時期,全國各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共處理爭議案件402.4萬件,年均80.5萬件。2016年,全國各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共審結爭議案件82.8萬件。如何通過完善仲裁辦案制度、加強仲裁員隊伍建設,不斷提高仲裁質量和效率,有效解決“案多人少”等突出矛盾,成為擺在我們面前的重要課題。二是許多地區在近年來的仲裁實踐中,針對仲裁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積極探索,勇于創新,在完善仲裁辦案制度、加強仲裁員隊伍建設方面形成了很多可復制、能推廣的經驗做法。三是勞動人事爭議處理中出現了一些新問題。如:終局裁決規定較為原則、簡單爭議和集體勞動人事爭議快速處理程序尚未明確、人事爭議申請仲裁時效較短等;仲裁委員會作用“虛化”、仲裁員權利與義務不明確等。這就需要我們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有關新要求,及時總結地方在仲裁實踐中創造的經驗做法,并通過修訂兩個規則將地方經驗上升為規章,進一步推動提升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效能,更好地發揮仲裁在勞動人事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中的重要作用。
主持人:我們注意到,在正式印發前,人社部對《辦案規則》和《組織規則》修訂稿進行了為期1個月的網絡征求意見,這方面的情況是怎樣的?
王振麒:兩個規則出臺前,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是《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的要求。在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之前,我們已經通過多種方式征求了全國調解仲裁系統、有關部門和部分專家學者的意見,最終形成了《辦案規則》和《組織規則》修訂稿草案。在匯總整理的網絡意見中,對《辦案規則》修訂稿草案意見有56條,對《組織規則》修訂稿草案意見有46條,我們堅持依法、科學、民主的原則,吸納了多數意見,這些意見對于兩個規則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的熱點問題、規定條款更加規范嚴謹發揮了重要作用。
主持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具有簡便、靈活、高效的特點,新修訂的《辦案規則》有哪些特點?
王振麒:這次修訂《辦案規則》,就是緊緊圍繞更好發揮仲裁制度優勢來進行的,主要從三個方面進行了完善。一是依法細化終局裁決范圍。終局裁決是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法律制度設計的一大亮點,是體現仲裁制度優勢的重要內容。其立法目的是,讓更多涉及勞動者基本權益的簡單、小額爭議案件以及涉及勞動標準的爭議案件終結在仲裁階段,既減少當事人訟累,又節約司法資源。但由于多種原因,終局裁決在仲裁實踐中的落實效果不是很理想,與法律制度設計的初衷還有很大差距。近年來,北京、天津、湖南等省市都制定出臺專項制度,依法細化了終局裁決的適用范圍,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在總結地方經驗的基礎上,新修訂的《辦案規則》著重增強終局裁決的可操作性,細化了終局裁決的適用范圍,明確了適用終局裁決事項的標的金額為單項計算的金額,并將追索競業限制期限內給予的經濟補償、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第二倍工資、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等爭議案件納入了終局裁決的適用范圍。二是新增“簡易處理”內容。相對于普通民事爭議案件,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標的額一般較小,而且涉及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勞動者基本生活保障權益的案件較多,對通過簡易處理快速審結的需求較大。為此,新修訂的《辦案規則》明確了簡易處理,目的是使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或者標的額不超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以及雙方當事人同意簡易處理的三類爭議案件得到高效處理。按照新修訂的《辦案規則》,對適用簡易處理的爭議案件,經被申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縮短或者取消答辯期;仲裁庭可以采用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送達相關仲裁文書;仲裁庭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靈活確定舉證期限、審理程序、文書制作等事項。三是新增“集體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內容。隨著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經濟增速換擋、結構調整陣痛、新舊動能轉換相互疊加,經濟下行壓力持續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力度加大,影響勞動關系穩定因素增多,部分地區集體勞動爭議頻發。針對這種情況,《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對建立健全集體勞動爭議快速仲裁提出了明確要求。實踐中,浙江、江蘇、廣東等地對公平有效處理集體勞動爭議案件進行了很多有益探索。按照中央要求,在總結地方經驗基礎上,新修訂的《辦案規則》專門規范了集體勞動人事爭議處理,明確規定:對集體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優先立案、優先審理;仲裁庭處理集體勞動人事爭議,在開庭前應當引導當事人自行協商,或者先行調解。同時,相應縮短了仲裁委員會對舉證期限、開庭日期和地點等的確定和通知期限。
主持人:新修訂的《辦案規則》增加了“調解程序”一章,為什么要在仲裁辦案程序中專門對調解進行規范?主要規范內容是什么?
王振麒:調解是處理勞動人事爭議的重要方式。通過調解的方式柔性化解勞動人事爭議,有利于把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和萌芽狀態,最大限度地降低爭議雙方當事人的對抗性,實現“案結事了人和”的效果。在勞動人事爭議處理過程中,調解可以分為仲裁前調解和仲裁調解兩種方式。仲裁前調解由法定調解組織依法主持進行,以當事人自愿為前提;仲裁調解是由仲裁機構對于已經立案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進行調解,是法定必經程序。為進一步發揮調解在處理勞動人事爭議中的獨特優勢,新修訂的《辦案規則》對調解作了專章規定,重點規范了調解組織調解與仲裁的銜接程序,強化了仲裁調解作用。一是明確調解優先原則,規定仲裁委員會處理爭議案件,應當堅持調解優先,引導當事人通過協商、調解方式解決爭議。二是實行調解建議書和委托調解制度,規定對沒有經過調解、當事人直接申請仲裁的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向當事人發出調解建議書,引導其到調解組織進行調解;在仲裁庭開庭之前,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委托調解組織或者其他具有調解能力的組織、個人進行調解。三是規范仲裁庭調解,規定仲裁庭審理爭議案件時,應當進行調解。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參與調解。四是完善調解協議仲裁審查制度,對調解組織調解協議的仲裁審查申請、審查時限和程序等內容作出了明確規定。
主持人:這次修訂的兩個規則,以提高勞動爭議處理質量和效率為目標,那么,在方便勞動人事爭議雙方當事人維權方面有哪些新規定?
王振麒: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工作既是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手段,也是公共服務的重要內容,必須秉持服務為先的理念,把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提供優質高效服務的要求貫穿爭議處理全過程。這次新修訂的兩個規則,堅持以提高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質量和效率為目標,在著重圍繞體現仲裁簡便、靈活、高效特點完善辦案程序的基礎上,還為進一步方便勞動人事爭議雙方當事人維權作出了許多新的規定。一是完善案件管轄規定,讓當事人維權更有門。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管轄的基礎上,新修訂的《辦案規則》明確了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具體含義,進一步細化了管轄規定,增強了可操作性。二是推行“一次性告知”制度,讓當事人維權少跑路。新修訂的《辦案規則》規定,仲裁申請書不規范或者材料不齊備的,仲裁機構應該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三是實行快速送達方式,縮短當事人維權周期。按照原來的規定,對于因企業停業等原因導致仲裁文書難以送達的,只能進行公告送達,并且前后要進行兩次公告,每次公告時間兩個月,延誤了勞動者維權時間。針對這種情況,新修訂的《辦案規則》規定,因企業停業等原因導致無法送達且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或者受送達人拒絕簽收仲裁文書的,仲裁庭可以采用張貼、留置仲裁文書并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進行記錄的快速送達方式,將一次送達期間縮短為三天。四是推行“陽光仲裁”,方便社會進行監督。新修訂的《辦案規則》規定,除涉及國家秘密、軍事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事項外,仲裁庭一律公開進行庭審,努力做到仲裁辦案場所、仲裁人員名單、仲裁法規制度、仲裁庭審現場、仲裁法律文書“五公開”。五是推行流動仲裁庭,方便當事人就近維權。新修訂的《組織規則》規定,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案件處理需要設立派駐仲裁庭、巡回仲裁庭、流動仲裁庭,就近就地處理爭議案件。
主持人:《組織規則》此次對加強仲裁員隊伍建設進行了修訂,主要有哪些內容?
王振麒:好的,我來介紹一下《組織規則》對仲裁員隊伍建設的要求。仲裁員是熟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掌握調解仲裁理論和技能、了解調解仲裁工作規律和特點的專業性人才。截至2016年5月底,全國各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共有專兼職仲裁員2.37萬人,其中專職1.41萬人,兼職0.96萬人。總體上看,我國仲裁員隊伍建設情況是好的,廣大仲裁員依法處理了大量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為維護勞動人事關系和諧與社會穩定發揮了重要職能作用。但面對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工作的新形勢新要求,仲裁員隊伍建設還存在不相適應的問題,“案多人少”的矛盾仍然突出,仲裁員隊伍的專業性、穩定性和作風建設也需要進一步加強。為此,新修訂的《組織規則》主要從三方面完善了加強仲裁員隊伍建設的措施。一是加強管理。明確了仲裁員的權利義務,要求仲裁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合理配備專職仲裁員和辦案輔助人員,對仲裁員考核、培訓等工作進行了規范。二是加強監督。授權仲裁委員會制定仲裁監督制度,對申請受理、辦案程序、處理結果、仲裁工作人員行為等進行監督,明確了仲裁員違法違紀行為的具體情形及處理措施。三是加強保障。對仲裁經費保障、仲裁場所和設施設備、仲裁工作人員統一著裝等作出明確規定。同時,明確要求建立仲裁員職業保障機制,拓展仲裁員職業發展空間。
主持人:有網友提出,如何對仲裁員實施監督?如果發現仲裁員有徇私舞弊行為該如何舉報投訴?
王振麒:目前,對仲裁員監督有兩個途徑。一是司法監督。《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包括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二是仲裁監督。《組織規則》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了仲裁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徇私枉法,偏袒一方當事人;(二)濫用職權,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三)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四)隱瞞證據或者偽造證據;(五)私自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六)故意拖延辦案、玩忽職守;(七)泄露案件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或者擅自透露案件處理情況;(八)在受聘期間擔任所在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的代理人;(九)其他違法違紀的行為。”第三十四條專門規定“仲裁員有本規則第三十三條規定情形的,仲裁委員會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解聘等處理;被解聘的,五年內不得再次被聘為仲裁員。仲裁員所在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如果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當事人一旦發現仲裁員有徇私舞弊行為,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撤銷裁決,又可以依據《組織規則》向仲裁委員會舉報投訴,要求仲裁委員會及仲裁員所在單位對仲裁員的不當行為進行嚴肅處理。
主持人:兩個規則已于7月1日開始正式施行,下一步如何抓好貫徹落實?
王振麒:我們將著力從四個方面認真抓好兩個規則的貫徹落實。一是加強宣傳和引導,廣泛宣傳新修訂規則的有關內容,增強宣傳針對性和效果,引導勞動人事爭議當事人通過仲裁程序依法理性便捷地維權。二是加強業務培訓,使仲裁系統工作人員深刻理解、準確把握新修訂的規則,嚴格按照新規則辦案,以程序“看得見的正義”促進實現實體結果的正義。三是指導各地進一步加強仲裁員隊伍的管理和監督,研究完善仲裁員職業保障措施,努力建設一支信念堅定、素質過硬、勤勉敬業、敢于擔當、作風優良的仲裁員隊伍。四是及時解決實施中的問題。我們將收集匯總并解決各地在兩個規則實施中的問題,做好政策解釋和辦案系統改造升級等相關配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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